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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1
【法规编号】 44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2008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行政暨公职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行政暨公职局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七条,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永华清洁打腊服务”签订为行政暨公职局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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