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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21/2008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购置壹台胶轮工业铲泥机合同的签署人。
【颁布时间】 2008-05-21
【法规编号】 44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2008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购置壹台胶轮工业铲泥机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启益进出口贸易公司签署民政总署购置壹台胶轮工业铲泥机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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