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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对全市或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四)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
  
  (五)上年结转到当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收尾、续建、新开工和预备项目。
  
  收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计划当年投入使用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于上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审批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制项目完成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项目计划于当年年底前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计划于当年办理前期手续,第二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中,审批制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核准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议,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建设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政府颁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卡》,作为项目优先、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减免的凭证。
  
  第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手续应优先并加快办理。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资料符合要求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和调剂土地利用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市农业、科技、技改、价调、循环经济、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对需要发行企业债券且符合发行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服务,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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