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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约谈的,可直接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市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原因;2、事故处理经过及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或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加盖市安委会签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该单位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