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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125号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5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约谈的,可直接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市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原因;2、事故处理经过及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或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加盖市安委会签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该单位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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