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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9]135号
【颁布时间】 2009-07-15
【实施时间】 2009-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三、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设
  
  (一)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高速公路规划设计和建设验收,要统筹考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高科技设施和信息资源共享。高速公路交警营房要与高速公路同步建设,并在高速公路开通时投入使用。改善农村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标准和建设的安全性能。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信息化应用,实现视频监视、GPS、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逐步实现全省卡口管理信息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健全环京、环市、环省界“三道防线”智能卡口系统,强化交通治安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时间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道路安全研究和产品的开发应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统筹考虑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中队警力配置。加强公安交通警察基层中队建设,制订建设规划,明确人员、营房、用地、经费和装备标准。研究探索我省高速公路警力配备标准,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并在高速公路开通时到位。新增警力由省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推行以设区市为区域招录,逐步实现民警当地化。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依据各地警力配置、交通管理任务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明确协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四、切实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
  
  (一)推进规范化执法。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涉路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纠风、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维护执法权威,促进规范执法。公安机关要从严治警,严格队伍教育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减少罚款处罚。全省统一建立交通警察公路执法警务区,运用科技手段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摄录,推行阳光作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把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服务向社区、企业延伸,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选号等工作模式,为群众办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提供方便。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设立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年内实现全省交通违法异地缴纳罚款。完善系统执法告知功能,减少驾驶证逾期被注销、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业务总量和路面处罚总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专门办公室,规范议事制度,发挥好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巩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大交通、大交管”的思路,整合管理资源,加快形成高速公路与城乡道路一体化的公安交通管理体制,研究推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保障经费落实。建立健全公安交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落实交通违法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罚款与保障经费挂钩。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道路新建、改建预算项目中,要合理安排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全额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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