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9]478号
【颁布时间】 2009-08-01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与总店分别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关问题的批复

黄浦分局:
  
  
你局《关于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和总店分别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局《关于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9]273号)规定,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和总店也应当分别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同意你局意见,对于自行配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核发总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在“仓库地址”栏中填写经核查的该企业实际仓库地址;核发总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同其他连锁门店的描述一样,在“仓库地址”栏中填写“******”。
  
  三、同意你局意见,对于委托配送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核发总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在“仓库地址”栏中填写“委托配送”并受托企业的名称和仓库地址。核发总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同其他连锁门店的描述一样,在“仓库地址”栏中填写“******”。
  
  委托配送医疗器械的,受托企业应当与委托配送药品的是同一家企业,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包含委托方的经营品种)。分局受理时,还应审查有效的委托协议;准予许可的,要留存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变更受托企业的,应当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