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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吴忠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具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共同责任、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秩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职务;
  
  (五)建议免职;
  
  (六)责令辞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作出暂停职务、建议免职、责令辞职处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以纪要、通知等形式批准用地的,违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城市基准地价标准低价出让土地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落实或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
  
  (五)在土地审批及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或向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批准或占用土地的;
  
  (七)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或本部门下属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一)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对破坏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未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五)对未经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供水、供电、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擅自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市长签发《问责调查通知》,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用地行为;
  
  (三)法院、检察、公安、纪检部门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土地违法违规的证据、事实及人民法院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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