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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247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2401室
  
  负责人:杨红星
  
  合伙人:杨红星尹连峰刘丹
  
  二、批准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贵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590。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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