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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浙江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发展,切实做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6 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依据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我省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所涉及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力争今年8 月底前完成。
  
  二、由于邮电企业历史沿革和机构体制变更等原因,省邮政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企业体制演变的合法文件等,依法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根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要求,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单位名称统一填写为“浙江省邮政公司**市(县)邮政局”或“浙江省邮政公司(**市(县)邮政局)”。
  
  三、在办理拟投入邮政速递物流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予以登记;对原批准或登记的土地用途不规范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规范土地用途;涉及部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可依据邮政公司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四、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土地登记确权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规范做好邮政速递物流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具体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宜先易后难,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先行予以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地籍处联系。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66 号)(略)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在邮政速递物流专业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邮政〔2009〕252 号)(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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