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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监秘[2009]524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除应按照企业标准制定规范要求认真制作外,还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分篇章表述:
  
  1、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及其目的意义;
  
  2、产品的原料要求(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产品的生产工艺;
  
  4、食品安全控制指标的试验验证材料(附检验报告)。
  
  (二)企业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确定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同时加盖备案章、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www.ahwst.gov.cn)上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等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但是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必须公开),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通知该企业并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省卫生厅注销其备案。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卫生厅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附件1
  
  备案单位承诺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
  
  二、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年月 日
  
  附件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审查会或函审概况(时间、地点、审查组组成等)
  
  
  
  
  
  对标准的主要修改意见
  
  
  
  审查结论(对标准是否予以通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的技术性意见)
  
  
  
  审查专家签字
  
  
  
  
  
  负责起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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