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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9]9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2009年8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切实加强全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现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和从业技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还不够明确,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够强,普及面不够广,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消防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据统计,每年有近60%的火灾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每年火灾死亡人员中有近80%是由于群众缺乏逃生自救技能而造成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公共安全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逐步建立以学校专业教育和社会单位教育培训为基础、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职业教育为支撑、社会宣传教育广泛覆盖的全方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实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行业从业人员得到全面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普遍受到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整体提升,为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提供有力的人力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措施
  
  1.抓好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系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对象的培训教育内容,增强重点领域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和巡防力量培训考核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培训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直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文化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和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节目,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旅游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卫生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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