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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49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贯彻执行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提升质量控制能力,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牵头单位: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完善食品流通可溯源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农村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八)畜禽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 的监督力度。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九)保健食品。严格保健食品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组织领导
  
  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联动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毒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和全程监管,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这次整顿工作历时两年,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统筹调配力量,保障整顿经费。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和制定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积极开展督查和评估,同时督促和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地本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具体措施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每个月要及时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于当月30日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底和2010年11月底前,将当年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底结合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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