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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质安[2009]251号
【颁布时间】 2009-08-03
【实施时间】 2009-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19号)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确保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局面,决定在我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百日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考核情况;
  
  (三)工程项目中涉及脚手架、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四)超深基坑、超高层、大型市政桥梁施工现场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等情况;
  
  (五)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排查治理环节。各施工现场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特别要把深基坑、超高层、大型桥梁作为排查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各相关单位开展的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务求做到隐患排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整改合格率要达到100%。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的要求,为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各集团公司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工作情况报市安全站(联系电话:883887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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