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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主线,以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目标,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自治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全市在过去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工作,在保证质量,提高自治水平的前提下,至2012年,力争全市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达到30%,并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全市80%以上的村(居)计划生育自治工作达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标准要求。 四、自治内容和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必须在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六项条件(考核评定标准附后): 1、村(居)两委会每年专题研究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不少于两次,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评估,年终有总结。 2、有健全的村民议事和民主评议制度。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如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维护村民法定生育权利、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及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落实和工作效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村(居)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少于两次。会员参与率和群众满意度应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 3、计划生育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奖励扶助落实情况等要定期公开;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及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和事项的申办程序等有规范的公开形式,并能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达到《中国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参考标准(试行)》要求,计划生育协会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村(居)民提供生育、享受奖励政策、接受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维权服务。 5、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倡导和建立婚检措施,无非法结婚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 6、 依法让村(居)民自主安排一孩生育、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等“四项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五、评估验收办法 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 先由乡、镇(街道)向县(市)、区计生协申报。县(市)、区计生协负责组织评估和验收,并逐级申报,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评估情况报市计生协,市计生协将适时对各地自治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和表彰。计划生育自治示范村(居)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通过评估或表彰的村(居),如因工作滑坡达不到应有条件的,将撤消其示范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