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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支持台资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贷款融资。协调各商业银行向台资企业增加贷款。支持贷款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设立1000万元台资企业贷款补助资金。支持台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支持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享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鼓励台资企业设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本市与台湾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经批准的台资企业参股本市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或在本市设立机构。鼓励台资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本市机构出资入股。
  
  四、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在市和区县的经济功能区和产业区内兴建台湾产业园区,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和管理。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本市支持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
  
  六、促进天津与台湾农业合作。支持汉沽区的中心渔港设立台湾农渔产品北方销售展示中心。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台湾鲜活农渔产品深加工基地和销售网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七、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对台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八、协助台资企业拓展市场。向台资企业提供工商、税收、劳动、保险和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资讯和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符合规定的台资企业的商品、劳务、服务、产品等,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范围。
  
  九、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津发展,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津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购房。
  
  十、优化商务环境,全面搞好服务。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业协会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调整完善政策制度措施,不断优化商务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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