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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费用成本。应先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留存与销毁之后,按实际处置工作所需产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3.国有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的档案处置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承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或整体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但非中方近代股的企业,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类档案的处置费用在改制成本中支付。 4.档案没有接收方的由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档案处置费用列入改制成本。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费由破产费用中支付。 5.已改制的国有企业,档案的管理、寄存等费用由主管机构安排,主管机构有困难的报请市国资委由国有资产改革发展基金中列支。档案处置经费专款专用、节约使用。 五、监督、处罚 市档案局依法对国有改制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完毕档案的,企业改制机构不得撤销,档案处置工作应作为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及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和销毁国家所有的档案。更不能擅自转让、出卖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并造成损失或造成泄密后果和泄密隐患的,要按照《档案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者及负有领导责任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贵阳市改制企业档案归属流向规定 附二:改制企业档案处置申报表(略) 附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摘录)(略) 附一: 贵阳市改制企业档案归属流向规定 (一)各类改制企业改制前原有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或整体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但非中方控股的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党群工作类和行政管理类档案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档案馆寄存。 (2)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管理类档案,有益于接收方生产经营的,经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档案馆寄存。 (3)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记述和反映的客体的归属确定其流向,建筑物已毁或设备、仪器已报废,其档案确无继续利用价值;经鉴定履行相关手续后销毁,个别有史料价值的,可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档案馆寄存。 (4)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列入国有资产转让,没有转让的由双方商定,接收方需要部分移交接收方,接收方不需要的,对国家和社会仍有保价值的,向主管部门移交或向地方档案馆寄存。 (5)会计档案原则上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定为拟销毁内容。 (6)人事档案按组织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声像、实物、电子档案及其它档案移交主管部门或寄存档案馆。 (8)企业依法破产,未明确归属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 (9)规模型老厂、特色产品等珍贵档案寄存档案馆。 (10)企业兼并、整体出售、承包、租赁、实行股份合作制与外商合作、合资的,其档案归属和流向处置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改制应按照档案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寄存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交接方、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保存一套。 2.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破产后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原则上按上述类型改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2)破产后关门走人的企业,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3.其它形式改制的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其改制前原有档案的处置工作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档案的归属与整理方法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归档,或由形成单位收集、整理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移交。整理、归档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国有股权管理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 (六)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七)协议书; (八)合同; (九)企业章程; (十)其它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