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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督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建设工作;继续完成原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七)企业分配与综合处。 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八)收益管理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十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委机关和系统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三) 群众工作处(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综合室、一室、二室等3个室(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由1名副书记兼任),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行政编制24名。其中:监事会主席编制10名,按副厅级配备;专职监事编制14名,按处级配备。监事会下设10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由1名正处级专职监事兼任。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