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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毁坏植物或损害展出物品的; (七)破坏、偷盗公园路灯、水管等设施的; (八)夏季擅自在划定区域之外随意戏水游泳、冬季随处溜冰的; (九)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乱建乱占公园用地,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损坏公园路基及设施的,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管理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擅自戏水游泳,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四)擅自攀登、移动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擅自损害展出物品、捕杀动物,偷盗绿化苗木及公园设施的,按照《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