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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8-25
【实施时间】 2009-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3、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4、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供热人或其他用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是否)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
  
  (注:本合同一式四份,供热人持三份,用热人持一份。)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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