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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贸委(经委)、流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营造良好的“家电下乡”市场环境,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决定,自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批示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查处非中标企业借“家电下乡”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企业和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属非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一律责令撤除相关标志,并对经营者给予相应处罚,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以旧充新的行为。加大对家电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废旧家电、制售假劣产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查处故意混淆促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非中标企业打着“家电下乡”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查处违规制售、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和标识的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包装材料等印刷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流入非中标企业。监督中标生产企业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专用标识,监督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按规定制作标识牌。查处非法制售和使用“家电下乡”专用包装材料和标识的行为。 (三)整治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利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的欺诈活动。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推销的监管,对借助互联网假冒“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产品,或打着“家电下乡”旗号从事欺诈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有关违法活动的互联网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四)规范中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售后服务。监督销售单位严格在限价内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及时录入产品销售信息。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翻新、销售废旧家电和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和“家电下乡”标志,以非中标产品冒充中标产品的行为。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严肃查处以各种理由拖延、推卸维修责任的行为。 (五)严格发票管理和税收监控。加强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控,严肃查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偷税逃税。 (六)强化扩大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政策,普及“家电下乡”知识,引导农民到正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熟悉申领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三、工作分工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中标要求。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及“家电下乡”专用标识的监管,及时受理农民的有关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做好各销售网点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防止假冒伪劣、翻新废旧家电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提请中央有关部门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扣缴保证金或取消中标资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家电产品违法行为,严查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