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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管企业,机关各处室、纪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3日省国资委第12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各方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意见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实施分类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 (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土地评估机构应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第六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 (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规模、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进入备选库中介机构名单,经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质、执业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和备选库调整机制。每两年对备选库评审公布一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随时淘汰,取消备选库资格。 第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选库资格: (一)执业人数和资质等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备选库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三)泄露国家或企业秘密的; (四)以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服务项目的; (五)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 (六)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备选库资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定期协调沟通机制。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须在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发生下列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由省国资委选聘: (一)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专项审计; (二)省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信息质量抽查; (三)纪检监察部门和省管企业监事会认为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发生下列需报省国资委核准的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等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企业存续与否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发生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的事项,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备选库中选聘,并将选聘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委托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