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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宗教旅游场所秩序总体是好的。但是,个别宗教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不严,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现象,破坏了寺院宫观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我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宗教场所和宗教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人员,要主动参与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自觉保护宗教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宗教旅游场所建立安全、环保和文明的燃香秩序做出贡献。 二、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并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 三、宗教旅游场所应当设立固定燃香销售点,明码标价,文明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燃香产品,不得哄抬燃香产品物价。 四、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依法予以取缔。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五、旅行社将宗教旅游景区列入旅游团队行程的,必须事先告知游客,并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写明。 六、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擅自在旅游行程中增加宗教旅游景区的游览和燃香活动。 七、严禁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旅游社、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香许愿、捐款捐物。 八、广大游客和信教群众要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文明燃香。要增强识别能力,避免在燃香活动中上当受骗。 九、社会各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社会监督,对燃香活动中妨害安全和环境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及时予以曝光。 十、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连市宗教事务局 大连市文化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