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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05
【实施时间】 2009-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非诉执行力度
  
  抓好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是人民法院和人口计生系统的共同职责。各县(区)人民法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的执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审查,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基层法院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有效地研究解决非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遵纪守法氛围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计划生育以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意义和目的,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努力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媒介等方式以案讲法, 提高非诉执行的社会效应,力争执行一案,教育一片,推动整体工作。
  
  三、依法办案,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征收或行政处罚决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齐全规范,执法公平公正。对拒不执行的,要选准典型,备好材料,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引导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条件而拒不履行的,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健全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1、严格规范申请主体。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严格规范执行收费。执行收费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关于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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