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 (五)在有效期限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的; (六)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申请续展的; (七)连续两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第十三条 县工商局依法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 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我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的(以取得国家商标局注册证为准),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成功的,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申请重庆市著名商标成功的,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0元;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成功的,每件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