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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9]165号
【颁布时间】 2009-08-05
【实施时间】 2009-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六) 热力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有楼栋热量计量表的单位,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热计量表的单位不需填写。
  
  第八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数据必须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公共机构各部门的能源管理人员填写好统计表后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能耗统计工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上报的能源统计数据应由管理人员确认。
  
  第十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并规范能耗统计台账。能源统计台账是各单位分类、整理和积累能耗原始记录的帐册,是填报能源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都应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致。
  
  (二)能源统计台账的登陆要准确、及时和完整。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公共机构各部门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账的备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各部门应妥善保管能耗统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资料,并建立能耗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能耗统计资料归档管理。
  
  能耗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对能耗统计资料进行交接。能耗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能耗统计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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