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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猴头菌片、云芝肝泰颗粒、银黄片、板蓝根颗粒等四个品种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广东省博罗先锋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湖镇新作塘)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2009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4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