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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继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每年根据我市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好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二)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呼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三)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呼市生源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户逐人进行登记,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今后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小学、社区公开招聘的,免收其报考费用。 (十四)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对呼市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免费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公共服务大厅“窗口”建设和各级人才、劳动力市场建设,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完成。 (十六)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呼和浩特人才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区域间、校企间、人力资源市场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检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十七)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名坑害高校毕业生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扎实推进 (十八)成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工作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工作协调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密切协作,统筹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工作,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培训、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创业就业信息化建设,配合组织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团委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创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抓好困难企业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等工作的落实。 市经贸委、科技部门负责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企业享受贴息贷款政策和资金补助的落实工作。 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工商、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负责抓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相关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季报制度,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本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招聘签约、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进展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市各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就业,关爱毕业生,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推出一批创业、就业的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