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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保[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8-05
【实施时间】 2009-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
  
  相关工作的意见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大会后,各地、各部门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发现,在廉租住房建设具体工作中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项目批复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方案,并严格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做到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就能立即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必须按批复内容执行。如由于建设位置变更等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应严格按新申报项目批复的要求,重新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以市州为单位,由市州发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联合请示,履行调整程序,进行集中调整。
  
  二、规范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相关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是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各地一定要规范运行。一是棚改项目必须是本年度在建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在此列;二是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居住在棚改地块中的、经审查和公示认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范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三是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与棚改实施单位已签订委托建设合同,明确套型、户数、规模;四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棚改实施单位,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建设;五是为保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连续性,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国家、省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统一纳入专户管理并实行分账核算。要根据资金计划、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建设方案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需要,并切实强化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后,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四、规范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地方国营农林场廉租住房建设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09〕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房屋设计、庭院布置等提出明确要求。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要坚持规划先行,在庭院布局、院落围墙、大门设置等方面尽量整齐、统一、体现地域风貌。
  
  五、保证完全产权的实物配租房源。各地要认真执行《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建保〔2009〕5号),并具体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范操作。同时,要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一定数量的政府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优先用于解决确无支付能力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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