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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淮食药监市[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储存运输管理的通知

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疗效,当前正值盛夏,高温季节易引起药品内在质量的变化。为确保药品的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药品储存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质量管理机构要强化对药品运输及养护人员的管理,加强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企业药品质量安全。
  
  二、药品储存必须按照药品包装上标示的储藏条件存放到相应的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藏库(柜)(2℃-10℃)中,各库区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仓库要严格实行“三色五区”管理,各类库区均需设置或悬挂温湿度检测显示仪器。药品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药品不得混垛、混批号存放。加强对药品仓库的温湿度调节设施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各种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要按时、真实记录温湿度(一天至少记录两次)并采取及时的调控措施,因不使用温湿度调控设备造成药品未在规定条件存放的,将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购进药品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存放于合格库(区),合格药品区不得存放外包装破损及挤压变形的药品,因挤压变形及破损而影响药品质量的,一律按不合格品处理。验收记录应完整规范,符合药品验收管理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
  
  五、运输低温冷藏药品必须使用冷藏运输车或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保持冷链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冷藏药品未按规定储存、运输的,经抽验判定不合格的,一律按劣药论处。
  
  六、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药品储存运输管理工作,市局将把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管理作为近期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中未在规定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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