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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122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县域旅游产业发展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全面提升陕西旅游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思路和目的
  
  开展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思路和目的是:围绕提升旅游产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选择旅游资源品位高、规模大的区域,进行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努力建设一批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县(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以上、人均旅游收入达到1万元、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达到30%以上,景区特色突出,接待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的旅游示范县,充分发挥旅游示范县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县域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
  
  选择西安市临潼区、凤县、华阴市、黄陵县、留坝县、岚皋县、商南县等7个县(市、区)作为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县(市、区)。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按照《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通过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聚集旅游产业发展要素,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形成旅游产业发展合力,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旅游示范县必须具备《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见附件)有关要求。
  
  四、工作步骤与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用2年左右时间使试点县基本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到2012年底,各试点县全部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授牌。
  
  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推进试点工作,并负责达标验收和试点总结工作。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和帮助各试点县全面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要经常深入试点县,检查和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旅游局和有关部门要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
  

  一、必备项目
  
  1 旅游业发展水平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区GDP的比重达30%以上;
  
  1.2 本县区年人均旅游收入水平达10000元以上;
  
  1.3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员达到30%以上。
  
  2 发展旅游业相关机制
  
  2.1县区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的明确定位;
  
  2.2旅游业纳入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3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区域联合的大旅游格局;
  
  2.4建立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区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2.5单独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6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且占年财政收入30%以上;
  
  2.7财政投入宣传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10%;
  
  2.8政府有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设施及旅游景区的政策;
  
  2.9 建立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3 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
  
  3.1 至少有一处4A级旅游景区;
  
  3.2 至少有一座三星级旅游饭店;
  
  3.3 至少有一家旅行社或旅行社分支机构;
  
  3.4 县(区)城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3.5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6旅游景区设置有旅游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3.7旅游部门及主要景区建有旅游信息网站。
  
  以上属必备项目标准,缺一项创建工作即不达标。
  
  二、选择项目
  
  
  
  
  
  序号
  
  项目分类
  
  考核分值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140分)
  
  
  
  
  
  
  
  
  
  1.1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1.1.1
  
  100家以上
  
  
  
  30
  
  
  
  
  
  1.1.2
  
  50-100家
  
  
  
  25
  
  
  
  
  
  1.2
  
  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5个以上按20分计)
  
  20
  
  
  
  
  
  
  
  1.3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5
  
  
  
  
  
  
  
  1.4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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