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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劳社通告[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的通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加强对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管理与服务,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部令第28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开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受理与管理,提供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申办便利。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必须申办就业许可手续、获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进行备案登记才能在内地就业。依法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并可参加和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
  
  二、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可在市或所属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详见附件)申报办理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或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网上申报,再凭《预约通知书》和其他书面材料到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三、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办事指南的详情可登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网(http://gzjy.gzlm.net/)查询或到市、所在区(县级市)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索取。
  
  四、凡未经就业许可而非法聘雇和非法就业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各区(县级市)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启动运作。
  
  附件: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电话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广州市及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电话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市
  
  东华南路148号1楼
  
  83841733、83812483
  
  
  
  梅东路28号2楼
  
  87654695
  
  
  
  越秀区
  
  海珠北路107号2楼
  
  88900160
  
  
  
  海珠区
  
  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7
  
  84399730
  
  
  
  荔湾区
  
  周门南路20号2楼
  
  81813089
  
  
  
  天河区
  
  石牌东路117号
  
  87580766
  
  
  
  白云区
  
  柯子岭景云路22号
  
  26090752
  
  
  
  黄埔区
  
  大沙北路110号2楼
  
  82376200
  
  
  
  花都区
  
  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区人力资源市场1楼大堂
  
  86827402
  
  
  
  番禺区
  
  市桥街平康路48号
  
  84692973
  
  
  
  南沙区
  
  环市大道中15号
  
  34689085、34689091
  
  
  
  萝岗区
  
  开发区志诚大道西综合办证大楼2楼207室
  
  22322819
  
  
  
  从化市
  
  河滨南路43号
  
  87961451、87962340
  
  
  
  增城市
  
  荔城街挂绿路25号
  
  827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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