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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08-24
【实施时间】 2009-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养殖推进水产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

[接上页]
(五)扶持饲料企业建设。
  
  对在我市新建立的饲料企业投产后,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年产10万吨以上的扶持10万元;年产20万吨以上的扶持20万元。
  
  (六)奖励养殖大户。
  
  对有突出贡献的规模养殖大户(场)进行表彰奖励。
  
  (七)加强养殖业基础设施建设。
  
  水产畜牧业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好养殖业发展用地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问题。养殖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执行,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政策。
  
  (八)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疫网络,加快实验室设备设施建设,增强检验检测能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证免疫密度,兽医部门要保证免疫质量,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力度,确保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实现安全生产,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水产畜牧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具体抓好各项规划措施的落实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扶持水产畜牧业发展。
  
  (二)完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
  
  市、县财政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投入,建立扶持规模养殖专项基金。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规模养殖和产业化经营,并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由财政和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水产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规模养殖户,要简化贷款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水产畜牧业新上生产、加工项目,依法减免土地占用、城建配套等项收费。
  
  (三)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
  
  改变就生产抓生产的传统观念,把生产和市场联系起来,把发展和效益联系起来,注重提高产业素质,追求效益最大化。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引导功能,鼓励和扶持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大力推广订单水产畜牧业。注重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善于抓住和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破难点,带动面上的工作。培育典型、抓好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上规模、上水平。
  
  (四)建立奖惩机制及督查验收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突出工作重点,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水产畜牧业发展实行目标管理,推行规模化养殖工作绩效考核,建立督促、检查和奖惩机制,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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