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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5]128号
【颁布时间】 2009-08-06
【实施时间】 200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6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严厉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厅决定从8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严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查获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处罚后,一律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依法从严查处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18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行驶时速135公里以上(杭州机场快速路时速150公里以上)、城市道路行驶时速105公里以上以及公路营运客车超速(普通道路超过该路段实际最高限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依法一律予以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依法从严查处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机动车有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的,一经查获,一律予以扣留机动车,依法处罚后予以放行。
  
  四、建立对辖区客运企业车辆的定期巡检制度。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辖区客运企业所属营运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并上门督促其及时处理。落实重点安全监管运输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在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运企业,并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整顿。
  
  五、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数据库。有超速行驶50%以上、5次(含)以上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公路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酒后驾驶、闯红灯、假牌套牌、非法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将机动车及驾驶人列入“重点监控车辆(驾驶人)”数据库进行重点监管。
  
  
浙江省公安厅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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