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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反应。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汽车下乡的重要决策,为确保我市汽车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下乡,目的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 按照国家汽车下乡工作部署,珠海市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汽车下乡政策。 三、补贴政策 ㈠补贴对象 具有珠海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规定的汽车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㈡补贴内容 ⒈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珠海市不执行摩托车下乡政策。 ⒉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实施汽车下乡的品种有: ①发动机排量在1.0升以上(不含1.0升)、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②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轻型载货车。 ⒊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⒋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⒌2009年6月4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㈢补贴比例及金额 ⒈对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⒉对购买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㈣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补贴资金申报 ㈠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㈡购买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㈢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大于1000ml但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