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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行社: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更多的外国游客来穗观光旅游,提升旅行社拓展入境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局制定了《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2009年度广州市旅行社组织外国人来穗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广州入境旅游,提升我市旅行社开拓国际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广州市旅行社组织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我市旅游观光,确保我市入境游人数持续增长,把广州建设成为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于2009年11月3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批准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入境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或以包邮轮的形式在穗港口停靠下船的,有旅游外汇收入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㈠入境旅游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可在规定时间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㈡根据申请奖励的旅行社2010年3月底上报的上年度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经市旅游局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入境外国游客人次数(如自组自接的团队只计算组织人次)和旅游外汇收入等有关团队资料进行审计,并以此作为奖励依据,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 ㈢市旅游局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提交的组织或接待入境外国游客人次及旅游外汇收入等有关团队资料进行审核后,给予奖金奖励;对组织接待外国人入境游前5名的旅行社,授予“广州市旅行社发展入境游突出贡献奖”称号。 三、奖励标准 ㈠包邮轮入境(过夜)游客。对以包邮轮形式组织入境外国游客并安排外国游客在穗港口停泊,上岸观光旅游的旅行社,按每艘邮轮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㈡入境(过夜)游客。对依法以各种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入穗旅游,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酒店1晚以上(含1晚)的旅行社,按每人次5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㈠实行年度计评,计评期限为2009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旅行社应对期限内组织或接待入境游外国人数进行审计、核报,作为评奖申报依据。 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2010年3月15日至30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上年度的入境游奖励书面申请,提交“广州市入境旅游奖励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团队书面证明材料。 1. 以包邮轮形式组织入境外国游客 ①本社上年度组织或接待外国人入境游人次和外汇收入指标的审计报告; ②以国外包邮轮的形式入境的,应提供旅行社与境外邮轮公司和相关境外旅行社签订的包邮轮业务合同; ③提供边检和港口的盖章确认(邮轮停靠港口的书面证明和盖章确认的名单表); ④游客名单表(包括旅游团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⑤团队行程表(原始件及复印件); ⑥每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支出凭据(复印件)。 2. 以144小时便利措施、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各种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穗(过夜)旅游 ①本社上年度组织或接待外国人入境游人次和外汇收入指标的审计报告; ②游客名单表或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③游客机票名单(注明承运航空公司、航班号、日期、时间); ④团队行程表(原始件及复印件); ⑤与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业务合同及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 ⑥入住酒店名单表(包括旅游团号?姓名?护照号码?入住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⑦酒店入住业务合同、确认书、付房费凭据(原始件和复印件); ⑧每团队收入(含外汇收入)、支出凭据(复印件); ㈢市旅游局在2010年的5月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颁发奖金、奖牌,并给予通报表彰。 市旅游局将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和拟奖励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拟奖励旅行社和拟奖励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