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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法规编号】 447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08〕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自愿参加的原则,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事劳动、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文昌、滨河、柔远、东园、迎水桥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保障基金的筹集及使用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基金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组成,其中政府补贴50%、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有偿收入中支付,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或自筹解决。
  
  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六条 养老保险
  
  (一)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凡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补缴15年的费用,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
  
  凡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5不满4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0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0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以后年限的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
  
  凡男年满18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不满3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个人承担50%、市政府补贴50%,以后年限的费用由本人全部承担。
  
  (二)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2010年开始列入财政预算,分期支付。
  
  (三)养老保险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并已参保缴费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养老待遇的调整,根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可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筹资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10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年期满结束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利用中卫市职业技术学校、党校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实用技能培训。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通过学习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掌握1-2门专业技能。
  
  第九条 失地农民在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可到周边镇(乡)承租、开发土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区组织实施的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开发的耕地,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在无耕地可调的情况下,采取劳务输出转移的方式,保证被征地农户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人事部门每年计划一定数量的城市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 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以市场为导向的再就业理念,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当地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自治区全民创业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企业优先录用符合招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第十三条 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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