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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办发[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09-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在山西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邮政速递物流改革的要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专业改制工作于2009年初正式启动,邮政速递物流专业将从邮政公司分离出去,组建速递物流公司。为支持企业改制,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6号)精神,做好山西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次确权工作的范围是,拟纳入改制范围的土地和拟由速递物流股份公司租用的土地。
  
  二、本次登记中,因企业体制变更引起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只要土地权利人能提供企业体制演变的合法文件或相关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律填写为山西省邮政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例如: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邮政公司太原市邮政局、山西省邮政公司阳曲县邮政局)。
  
  三、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经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以原登记内容为准;登记内容已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四、尚未发证的宗地,用地手续完备、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的,土地权利人应尽快申请土地登记。由于历史沿革、机构变革等原因,权源资料缺失或没有权源资料的、四邻无争议的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经四邻指界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对有争议的土地,应抓紧协调处理,先解决争议后,再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对拟纳入邮政速递物流专业的产权明晰、未改变用途的原划拨用地,除申请人提出外,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保持原有划拨性质不变。对拟纳入邮政速递物流专业的出让土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权利登记。
  
  六、对土地权利证书中记载的土地用途不规范的,统一按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范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本着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原则,树立支持国企改制、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确保山西邮政速递物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6号)(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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