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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8-08
【实施时间】 2009-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 京 市 旅 游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旅游局(简称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负责本市旅游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旅游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的职责,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产业体系。
  
  2.加强本市旅游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3.强化在职责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旅游业发展政策,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参与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市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加强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
  
  (三)负责组织本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发展传统旅游观光;组织促进现代都市旅游、休闲度假、会议奖励、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发展;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四)承担规范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旅行社设立和导游人员、出国旅游领队资格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住宿业行业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受理旅游者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承担本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依法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旅游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旅游业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
  
  负责拟订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旅游项目立项、建设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旅游文化演出、旅游商品开发等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促进旅游产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区域旅游合作;负责旅游对口支援。
  
  (四)旅游促进一处。
  
  负责组织本市旅游资源和旅游线路的推广工作;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旅游节庆以及相关旅游专题活动,指导协调区县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国(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的调研与开发工作,联系国(境)内外各类旅游机构、旅游组织及其在京办事机构并开展业务交流工作;负责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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