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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医改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贵阳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贵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及组织实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执行。政府补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 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五条 参保登记 (一)由高校提供大学生参保花名册、照片等资料,统一在高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部分设有独立学院的高校,以及在学习期间学生不流动的独立学院,可由独立学院在其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设有校区的高校,应由总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大学生首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从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第七条 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个人到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然后由高校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基金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 筹资标准 (一)具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二)具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10元。 第十条 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高校上年的实际缴费人数,以每年30元/人的标准,每年1月份直接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只能专项用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各高校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研究同意后执行。高校应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按季将日常医疗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2009年12月25日前,高校应完成本校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未按规定完成本校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从2010年1月1日起,大学生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高校比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给予报销。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和费用结算办法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使用的合理和安全。由于监管不力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高校应负责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