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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功能作用,有效预防施工合同纠纷,减少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施工合同正常履行,促进首都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应当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四、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五、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或者工程质量纠纷时,可以共同委托具有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应当签订协议予以确认。 六、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项目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维护管理措施、停工损失费用计取方法和复工计划等签订停工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建设工程已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可以采取提存公证手段及时解决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提存协议并办理提存公证,待符合法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时,由提存受领人取回剩余部分工程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债务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担保,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介机构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资料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公证的协议、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资料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施工合同纠纷或者进行诉讼、仲裁的重要依据。 对于载有明确给付责任及期限的协议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和合同当事人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考量公证机构服务力量、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相关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建设领域工作成果经验等多种因素,择优推荐公证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 十、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公证宣传,增强公证公信力。要及时把握建设领域工作需求变化,督促公证机构定期开展专项质量检查,积极推动公证工作更好地满足建设领域多层次、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十一、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公证业务的规范和拓展,加强业务调研和人员培训,提高执业技能。要选派服务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证人员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公证业务。要严格办证程序,完善出证审批、重大疑难业务集体讨论和内部质量监控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十二、各区(县)建委应当高度重视公证工作对于预防和化解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决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充分运用协议、提存、保全证据、强制执行公证等多种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施工合同纠纷的及早、妥善解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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