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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八)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 (九)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同一银行账户的。 十一、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技术标评审,若技术评审不通过,则不得进入商务评审。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担保形式可采用现金担保或银行信用担保,采用现金担保的,招标人按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则视为放弃中标。 十三、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相应责任,对质量、安全、工期负全责。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人员。工程造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审计,在结算过程中不得出现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四、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淘汰制。对在评标中有徇私舞弊、不公正行为的评委,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专家的评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年终综合得分较低的评标专家将被淘汰。 十五、实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备案制。为营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由投资人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六、建立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制度。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承包人,招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对拒不退场的,由相关部门采取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政府指定网站公布。 十七、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并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布,一年以内不得从事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活动。 十八、招标人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招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昆明市被问责领导干部相应组织处理意见(试行)》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