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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8-12
【实施时间】 2009-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已经引起激化的矛盾纠纷;
  
  3、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涉及两个以上镇乡、村(居)的矛盾纠纷;
  
  (五)成功调解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0-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特大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已发生的群访、集访、赴京、省、市上访的纠纷事件;
  
  2、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矛盾纠纷;
  
  3、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重大疑难纠纷。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补贴款由所在镇乡(街道)及司法所对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进行认定、经市、县司法局审批后核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的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
  
  调解协议书(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
  
  (四)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请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二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前应向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镇乡(街道)司法所对村(居)、社区人民调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卷材料,及时装订规范,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10日内填写好《村(居)、社区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以案定补申领登记表》报送市、县司法局审查审核,经财务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所在镇乡(街道)司法所登记造册,领取补贴,并于之日起10日内发放到村(居)人民调解员手中。
  
  第十四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资金,沙坡头区由市财政局按辖区总人口年人均1.1元标准建立专户基金,并逐年以人均0.1元递增滚动使用。市司法局负责实施。中宁、海原两县由各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案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发现有制作假调解案件、以及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资金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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