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311号)收悉。经研究,对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9年8月25日起执行。 附件: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250310009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60 2 250310039 血清胰岛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项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