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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和地价的动态监测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供地结果、土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出让价格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每年年末,要对全年出让土地的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加强土地调控提供决策参考。 (十一)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义务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要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监管工作情况。 (十二)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衔接协调,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土地出让违法违规案件的诉讼与审判工作。要实行土地出让案情通报制度,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密切配合,定期通报土地出让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共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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