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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9]137号
【颁布时间】 2009-08-12
【实施时间】 2009-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2009年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关于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工作部署》(新政部署〔2009〕13号)要求,为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五条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全面达到省政府要求,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亚周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付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市环保局局长路文忠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王永艳、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朱莉萍。
  
  二、任务目标
  
  按照新政部署〔2009〕13号要求,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在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三、效能监察对象
  
  在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中承担具体工作职能的各县(市、区)、新乡工业园区、新乡桥北新区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任务涉及单位科级以上相关责任人。
  
  四、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
  
  1.是否正确执行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命令;
  
  2.是否按照市政府新政部署〔2009〕13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限、目标任务、工作标准等要求及时完成了以下五项工作目标任务:一是制定并执行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二是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三是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整治;四是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完善城市污水管网;五是调取生态水。
  
  五、效能监察方式
  
  按照新政部署〔2009〕13号安排,根据以上五项任务具体部署,效能监察具体方式如下:
  
  (一)五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效能监察组;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每月将督查情况报市效能监察组,重要问题随时上报;
  
  (三)根据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市效能监察组组织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四)按照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2009年8-12月,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责任追究适用情形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府和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擅自变更上级决策行为影响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能主动纠正或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或由于行政不作为,发生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因主观过错或工作不力致使工作目标未能落实到位,或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
  
  (六)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
  
  (七)经政府领导批准应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七、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办文〔2007〕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等规定进行以下处置:
  
  (一)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及其责任领导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功等表彰、奖励。
  
  (二)对存在第六条责任追究适用情形行为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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