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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 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2.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 情节轻微的,给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主管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直至离岗培训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直至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管领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直至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直至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离岗培训直至免职,主管领导停职检查直至免职,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 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市绩效考核挂钩,计入绩效考核成绩。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将奖惩材料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