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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9]74号
【颁布时间】 2009-08-12
【实施时间】 2009-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 〔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额度核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 〔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市 (州)、县(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 (州)、县 (市)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科学合理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 “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 (市)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 (州)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校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方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同时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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