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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9]685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核定“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粤南科〔2009〕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以下简称“快通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快通系统”服务范围:使用“快通系统”的船公司、船务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货运代理、电子报关服务中介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流公司,经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的服务中介公司及已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的船舶。
  
  三、凡使用“快通系统”电子报关的用户,已按“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缴费的,不再缴交我局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录入和打印费用(15元/份)。“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由原缴交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录入和打印费用的单位(货主)承担。
  
  为船舶安装GPS收发信装置设备,原则上应按成本收费,具体标准须报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与用户单位签订包括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有关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五、你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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