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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沿江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松花江下游大顶子山水利枢纽工程竣工后,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及沿江江汉水位升高,水面加宽,个别水域地势险要、水情复杂,给过往或喜爱游泳的市民及游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特别是入夏以来,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到松花江游泳的市民不断增多,因溺水造成的人身伤亡等险情明显增加,仅今年5月以来,就先后有14人在非指定浴场溺水死亡,导致公民的人身与财产都蒙受重大损害。为切实维护广大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沿江水域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当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到非指定浴场内游泳。在指定的户外浴场游泳时,应当听从救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护,避免溺水等险情的发生。
  
  二、松花江沿江水域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恪尽职守,加强沿江水域的安全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在江汊等溺水多发区域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积极预防溺水身亡等险情的发生,确保救助措施的及时有效。
  
  三、到指定户外浴场游泳的市民和游客,应当注意并增强自救与防护意识,遇有险情,应当采取积极的自我防护措施和救助措施。一旦发现他人有溺水等险情时,要大力倡导并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展开相互救助。有证据证明确属见死不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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