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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政公字[2009]162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7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公安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济南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并有相互监督的权利。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车规定:
  
  (一)乘客候车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方自觉排队,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先下后上。
  
  (二)乘客应互相谦让,尤其要为老、弱、病、残、孕、抱婴儿者主动让座、提供方便。
  
  (三)赤膊、衣着污秽、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携带宠物等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
  
  (五)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谢绝乘车。
  
  (六)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自理;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乘车,应妥善包扎,如物品对其他乘客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七)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占据和踩踏座席;不得吵闹、大声喧哗;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车辆行驶中,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九)车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十)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五条 票务规定:
  
  (一)乘客应主动购票或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司乘人员和公交稽查人员的检查。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须自备零钱,自觉将钱币展开足额投入票箱。
  
  (三)身高不超过110厘米的儿童免费乘车。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05立方米少于0.1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行李票。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但司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仍然有效。
  
  (六)无人售票车运行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从票箱处取得车票后持票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七)IC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第六条 伪造、涂改或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的,一经查获,当班司机或公交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借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的,应当接受补交车票款的处理。
  
  第七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故意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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